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区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4〕14号)要求,我局行政审批股整体进驻区党政服务中心窗口,并对行政审批股授权如下:
一、我局行政审批股成建制进驻区党政服务中心,集中行使我局行政审批职权,所有审批文件盖具“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专用章”印章后生效。“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专用章”印章与“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印章在审批方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二、授权我局驻区党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本授权书所授权限范围内,以我局机关的名义,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服务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条件且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在窗口直接办结;对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业论证、听证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依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在窗口办结。
窗口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详见附表《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驻区政府党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及时完善清单内容。
三、授权我局驻区党政服务中心窗口组长对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行使受理、预审和审批的决定权,对不属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行使协调、答复、告知权。
四、我局驻区党政服务中心窗口按授权履职的审批行为由我局承担法律责任,超越授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驻区党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
服务事项清单》
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
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备注
1须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初审行政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行政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行政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行政审批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行政审批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行政审批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行政审批
8《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领行政审批
9《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延续行政审批
10《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变更行政审批
1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注销行政审批
12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非行政审批
13建筑施工噪声
排放许可证的审批非行政审批
14企业守法证明行政确认
15企业投入试生产办理非行政审批
16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的初审
17固体废物管理审批行政审批含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批准首次(再次)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意见。
18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政确认含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19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
20拟退役或关闭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审批行政审批
2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行政审批
22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非行政许可事项